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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淋室厂家:食用油企业车间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4-30   点击次数:2258次

     风淋室厂家:食用油企业车间人员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业务知识,有工厂管理和大米或面粉或食用植物油生产经验,熟悉《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产品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取得职业经理人资格。

  第十八条 生产管理、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有4年以上管理经验。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九条 检验人员、保管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应经过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取得职业资格,做到持证上岗。检验员、保管员、制米工、制粉工、制油工均应按国家职业标准取得相应职业资格。

  第二十条 企业应定期对职工进行产品质量和食品卫生安全培训,对新参加工作及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质量和卫生安全教育。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职工健康档案,生产人员及有关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生产人员,经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 生产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衣,勤理发,不得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生产人员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杂物、饰物等带入生产车间。进入生产车间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后进入风淋室风淋。

  第二十三条 严禁一切人员在车间内吸烟、吃食物、随地吐痰、乱丢杂物。

  第二十四条 非生产人员(包括参观人员)经获准进入生产车间时,要符合现场工作人员卫生要求。

 

资料整理:青岛美特斯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赵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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